2026年2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此次修订聚焦“提质增效、规范管理”核心原则,围绕高质量专利培育与国家战略需求,对适用条件、审查流程及管理机制作出系统性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强化国家战略导向,精准界定优先审查适用条件。 草案进一步聚焦新兴产业和未来领域的高质量申请,明确优先审查需突出专利的创新价值与转化前景,确保资源向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新质生产力培育倾斜。二是划定“不予优先”红线,规范申请秩序。 新增4类不予优先审查的例外情形,为申请人明确规避边界,从源头上遏制低质量、非正常申请挤占审查资源,筑牢质量底线。三是完善全链条管理机制,压实各方责任。 强化央地协同,压实地方局择优推荐与监管责任;明确代理机构资质规范与诚实信用约束,对违规行为实施相应罚则,确保“优案优审”落到实处。
01修改优先审查适用情形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修订核心变化对比:

02新增“一般不予优先审查”情形
草案进一步明确四类不予优先审查的情形,为申请人划定明确的“规避红线”:分案申请的原申请已被准予加快审查,防止同一技术方案通过分案重复获取优先资源;发明专利申请与同日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避免重复审查、挤占资源;案件在各自审查程序内已被准予加快审查,已享受加快通道的案件不再重复适用;依据“国内申请—国外实质审查”路径申请,材料表明不具备授权前景,常见情形如PCT国际检索报告出具负面意见,显示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注: 上述情形1至4在实践中已作为不予推荐的主要依据,本次修订正式将其纳入规章层面。
03新增其他重要规定
代理机构资质要求:明确优先审查案件的代理机构需具备良好信用记录、较高业务水平,并履行行业自律责任;诚实信用原则约束:申请人或代理机构若存在提交虚假材料等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将不予优先审查或终止已启动程序,且自行为被认定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优先审查请求。重要提示:
以上内容基于《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整理,具体执行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施行的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