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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无效宣告,实现“康美”品牌的跨类别保护

2020-04-29

在经营过程中,企业想要打造自己的品牌,在主营商品或服务上进行商标注册是必不可少的,但同时不能忽略了在关联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保护,才能更好地防止“傍名牌”、“搭便车”等等商标侵权、商标抢注不正当竞争行为。

康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康美公司”)成立于19972001年在上交所上市,是一家以中药饮片、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生产为主导,集药品生产、研发及药品、医疗器械营销于一体的现代化大型资源型企业、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康美”品牌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推广,已经成为了国内家喻户晓的药企大品牌。但由于康美公司在成立之初仅对第05类人用药等商品提交了注册申请,忽视了第44类医药咨询服务等密切关联类别的注册申请保护,致使“康美”品牌在不断的发展和壮大的同时,各种复制、摹仿、抄袭等等商标侵权、商标抢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亦接踵而来,维权之路任重道远。

其中,针对深圳市爱康健齿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被申请人”)在第44类核准注册的15088672号“美康”商标(争议商标)永华知识产作为商标代理人具体分析并建议康美公司无效宣告但由于康美公司未在第44类获得“康美”商标的专用权,因此引证了康美公司05920743号“图片1.png”商标(引证商标)引证商标与争议商标注册的类别分别属于商品类别和服务类别,根据尼斯分类的基本原则,其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不构成类似的但是我司在代理过程中发现,第05类(药品、人用药等)与第44类(医院、医疗诊所服务等)之间又存在着极强的联系,极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康美公司与被申请人之间具有关联性,进而对被申请人提供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损害康美公司的利益。因此,代理人以侵犯康美公司的驰名商标、在先商号权等等理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

   最终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并在裁定书中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即对引证商标给予驰名商标保护永华知识产权通过无效宣告申请,实现了“康美”品牌的跨类别保护,使这一延续了二十多年的老品牌的商标权利不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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