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展示

Case

“大沙天露茶”商标驳回复审

2020-03-16

20483539号“大沙天露茶”商标驳回复审案

 

基本案情

20483539号“大沙天露茶”商标由开平市大沙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即本案申请人)于201663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茶”上。后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与福建省天露茶业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0383760号“天露茶业”商标、佛山市顺德区天象设计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7501386号“大沙茶”商标近似申请人提交的开平市人民政府文件(开府函【201624)批文中没有该地理标志的特定品质描述和地域范围描述、申请人提交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服务协议书》中没有针对该地理标志特定品质的检测事项,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以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驳回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2017527日,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上述驳回决定,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决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成、呼叫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可以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申请人已补充提交驳回通知书中载明的上述资料,可以证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等特征主要由该商标所标示地区的自然因素所决定。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条件。

典型意义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容:(一)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二)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三)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这里的申请书件不单指某一份文件,而是要求在政府批文、监督管理资质证明文件、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等多份文件中均需要涉及申请商标特定品质、信誉和地域范围的描述。

image.png


咨询专业顾问

Top